长沙市国土空间总体设计(2021-2035年)》划定的都市区部分,包括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全域,望城区除乔口、靖港、茶亭、桥驿、白箬铺镇外全部行政辖区范围,岳麓区除雨敞坪镇、莲花镇外全部行政辖区范围,长沙县包括湘龙街道、星沙街道、泉塘街道、㮾梨街道、长龙街道、黄兴镇、黄花镇和安沙镇8个街镇范围。
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划分方案》,执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88)要求。
本《划分方案》通过引用下列法律和法规及文件中的条款而形成的条文,当法律和法规及文件修订时,应使用其修订之后相对应的条款。
《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23〕1号)
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基本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基本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Ⅰ类用地(根据相关规定的居住、公园绿地、行政办公、文化设施、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1)城市用地现状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基本功能的区域;
(2)划定的1、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1)城市用地现状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基本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2)Ⅱ类用地(根据GB50137-2011规定的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类交通干线与相邻功能区的距离划分按GB/T15190—2014中相关规定确定如下。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轨道交通(钢轨-地面段)、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
①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等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见表2)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②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a类声环境功能区。
③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含开阔地)为主,线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见表2)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④若划分距离范围内临路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第一排建筑面向线路一侧至线路边界线的区域及该建筑物的两侧一定纵深距离(见表2)范围内受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⑤对于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虽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楼座错落设置使部分楼体探出前排遮挡并受到线路交通噪声的直达声影响,则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楼层面向线a类区。其余部分未受到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执行相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⑥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其与相邻功能区距离按表2规定执行。
①铁路(含新建铁路及既有铁路)干线用地边界线b类声环境功能区,其与相邻功能区距离按表2规定执行。
③对于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4a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划定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1.位于各类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或实际已为工业用地的,总体上划定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同时,规划为工业用地的区域,在以下情况下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2.对于规划未建成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铁路干线,未建成前按其所在区域当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执行对应的声环境品质衡量准则,建成后按4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划分到相应4a/4b类声环境功能区,并执行对应标准。
3.乡镇、村庄等区域,根据《声环境品质衡量准则》(GB3096—2008)的相关规定: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依据环境管理的需要,由生态环境部门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表2)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在划分的面积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55.29平方千米,占划分总面积的5.10%;2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844.45平方千米,占划分总面积的77.92%;3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184.00平方千米,占划分总面积的16.98%;4类声环境功能区为长沙市都市区内主要城市主次干道、快速路、高速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等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区域(不统计面积)。
本次划分确定长沙市都市区范围内铁路交通干线条(包括规划建设),其中高速铁路11条、城际铁路7条、普通铁路9条。各类公路及城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干线条,其中高速公路19条、城市次干路6条、城市快速路52条(包含万家丽高架桥及湘府路快速路)、结构性主干道6条、结构性主干路111条、一般性主干道6条、一般性主干路123条。
(一)本《划分方案》未明确声环境类别的区域(含交通线路、场站等),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声环境品质衡量准则》(GB 3096-2008)等规定,结合管理工作实际,确定适用的声环境质量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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