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视测定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2015〕56号)精神,为快速推进我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网络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快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全面设点、全省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总体要求,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视测定监督管理体系,为快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到2020年,全省建成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监视测定网络,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显著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形成各环境要素统筹、标准规范统一、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视测定网络,使生态环境监视测定能力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
1.建立全省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要素,覆盖所有县市区、功能完善的全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全面、准确反映环境质量状况。
(1)空气环境监测网。依据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和考核需求,合理设置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功能上满足省级和区域尺度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考核、评价与预警需求。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置1个自动监测点位参加评价和考核。在全省主要大气传输通道及边界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开展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污染区域传输和相关气象要素监测与分析。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开展道路环境空气污染监测试点。2018年建成覆盖所有县市区、功能完善的大气立体监测网络。(省环保厅牵头,省气象局等部门参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水环境监测网。以及时准确掌握行政区域、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主要水体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满足行政区内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需求为目标,建成能够监控全省主要河流干流、一级支流,部分重要二、三级支流,以及洞庭湖和重要内湖水库、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入河湖排污口,覆盖所有县市区的全省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结合实际需要积极开展水质自动监测和地下水监测。2018年底前,完成全省水环境监视测定网络的统一规划和监测点位的调整优化。到2020年,形成覆盖所有重点流域、重点控制单元、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入河排污口和行政交界断面的水环境监视测定网络。(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
(3)土壤环境监视测定网。制定土壤环境监视测定方案,统一规划建设土壤环境监视测定网络,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建立土壤环境监视测定制度,建成由背景点位、基础点位构成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和土壤风险监控网,实现土壤环境监视测定点位县级全覆盖。建立土壤环境监测基础数据库,构建土壤环境监测信息化管理平台。合理确定监测指标,在必测项目的基础上,根据区域污染特点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包括土壤环境中存在的持久性、生物富集性和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有毒污染物等。结合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菜篮子”保障工程等,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专项调查监测。到2018年,建成覆盖所有县市区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
(4)声环境监视测定网。优化调整全省市州城市、县城镇的区域、功能区及交通噪声监测点位,加强对城市敏感点的监测,建成覆盖全省的声环境监视测定网,逐步实现自动监测。到2018年,建成较为完善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省环保厅负责)
(5)生态环境监测网。对全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林区、农产品主产区、湖泊湿地、城市群等重点地区典型生态环境开展监测与评价,摸清我省生态环境状况、变化趋势、影响因素和潜在风险底数。到2020年,建设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省环保厅、省林业厅负责)
(6)辐射环境监测网。依照国家辐射环境监视测定总体要求,在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水库(湖泊)、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地下水、土壤等区域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加强辐射自动站建设。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点位布设合理、监测内容齐全、能够很好的满足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需求的辐射环境监视测定网络。(省环保厅负责)
2.健全重点污染源监测网络。落实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和相关法律和法规的监测要求。建立完善全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实现国家、省、市州、县市区污染源监测平台联网。全方面开展VOC监测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开展重点监控排污单位的监督性监测,逐步组织并且开展面源、移动源等监测与统计工作,进一步强化城区机动车尾气检测,开展机动车尾气遥感检测,建设省、市州二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等部门参与)
3.完善生态环境监视测定系统建设。加强重点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监测。通过对地观测、无人机遥感监测和地面生态监测等手段,加强地面生态监测和流域水生生物监测,充分运用遥感技术开展生态监测、秸秆和垃圾焚烧监测,加强洞庭湖水环境生态监测,对全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农产品主产区、重要湖泊湿地、城市群等重点地区典型生态环境开展监测与评价。加强生物多样性、重要湿地、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自然与人文景观、生态公益林、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陆域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的生态环境监视测定和评估。(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等部门参与)
1.建立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数据集成共享机制。经信、公安、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计生、气象等部门和单位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环境状况监测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各级环保部门建立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共享与发布机制,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将自行监测结果及时上传。到2018年底,建立跨部门生态环境数据共享工作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气象局等部门参与)
2.构建生态环境监视测定大数据平台。到2020年,建成全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信息传输网络与大数据平台,并与国家生态环境监视测定大数据平台对接。加强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数据支持。(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气象局等部门参与)
3.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信息。依法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信息发布机制,制定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信息发布管理规定,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及时、准确、适度发布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环境状况监测信息,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气象局等部门参与)
1.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建设全省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业务体系,开展大气污染物源解析和源清单编制工作。加强枯水期或应急状态下重要水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积极推动全省水质自动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在重点流域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交界断面、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断面、重点控制区域及入河口考核断面,以及洞庭湖、良好湖泊、大型水库等区域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实时掌握水质状况及变化趋势。加强土壤中持久性、生物富集性和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污染物监测,开展土壤生态环境风险和健康风险评估与预警研究。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对重要生态功能区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实施监测、评估与预警。提高辐射自动监测预警能力。到2020年,建成完善的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系统。(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气象局等部门参与)
2.加强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控。建立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异常等信息追踪、捕获与报警能力和企业排污状况智能化监控水平。加强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与处置能力。2018年底,建成全省统一的实时在线环境监控系统。(省环保厅牵头)
3.提升生态环境风险评估、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定期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监视测定、评估与预警。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不断的提高环境风险评估、预警和防控能力。理顺应急监测体制,完善各级环境应急机构,加强应急物资储备,提高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气象局等部门参与)
1.实现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与监察执法协同联动。建立职责分明、协同联动机制,充分的发挥生态环境监视测定网络的支撑作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履行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职责,依托污染源监测开展监管执法,建立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根据污染物排放和自动监测报警信息,实施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部门参与)
2.加强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机构监管。各级有关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机构、环境监视测定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社会环境监视测定机构及其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逐渐完备对不一样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机构及环境监视测定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管制度,严格环境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审核,加强环境监测质量核查巡查,严肃查处故意违反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部门参与)
3.推动环境监测数据广泛运用。全面建立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环境督察巡察、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环境损害赔偿等领域的应用。完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监测与评估,充分运用监测和评估结果,为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考评,以及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等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省环保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气象局等部门参与)
(一)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政策及标准规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健全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统一全省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生态、污染源、噪声、振动、辐射等监测布点、监测和评价技术标准规范,增强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确保排污单位、各类监测机构监测活动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省环保厅、省质监局负责)
(二)积极推进环境监测体制改革。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省以下环保体制改革要求,2018年完成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工作。规范和健全政府环境监测机构,按照中央要求严格落实机构职能定位、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确保各级公益性环境监测职能有效发挥。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按照“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在国家适度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的基础上,省环保部门相应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建立省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准确掌握和客观评价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监管重心下移,市级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事权由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省编办、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参与)
(三)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投入力度,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重点保障。加强各级各部门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自动监测与预报预警、环境应急监测、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和监测大数据平台等能力建设。加快实施生态环境监测人才发展相关规划,不断提高监测人员综合能力。根据国家规定完善环境保护监测岗位津贴政策。(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牵头,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参与)
(四)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监测市场改革。有序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在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等基础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研究制定我省社会化环境检验测试的机构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及其监测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省环保厅牵头,省质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五)推进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技术创新。加强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促进和鼓励国内外先进监测手段在生态环境监视测定领域的推广应用。支持鼓励省内科研单位和相关环保产业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仪器设备,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优先选择使用《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内的产品,促进全省监测仪器产业发展。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和省际交流,提升全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技术创新能力。(省环保厅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站在全局高度,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主体责任和各项任务,及时研究解决生态环境监测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解决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重要问题,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督促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省环保厅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我省方案,结合本部门承担的任务,尽快组织并且开展本系统监测网络现状调查,梳理现有监测点位、指标、技术标准和规范等情况,制定本系统监测网络规划布局、优化调整、综合评价及监测信息互联互通工作计划,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
(三)加强督促检查。省环保厅会同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促检查,确保生态环境监视测定网络建设工作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要加强完善环境质量监测考核办法,充分运用监测成果,加大考核力度,对环境质量明显变差、存在较为严重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问责。